「药事管理法规难点」药品有效期和失效期的计

来源:中国药事 【在线投稿】 栏目:综合新闻 时间:2020-10-13
作者:网站采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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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从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开始,有一道关于有效期计算的题整蒙了大部分考生,也就是如果给定有效期,还要不要计算?如果给定到月,可以用到什么时候?这其实是一道工作常识题。因此

从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开始,有一道关于有效期计算的题整蒙了大部分考生,也就是如果给定有效期,还要不要计算?如果给定到月,可以用到什么时候?这其实是一道工作常识题。因此,有必要区分清楚,什么时候用考点解答,什么时候用常识解答。以下内容或许对于理解这个问题有益。

历史上,关系药品生产质量的期限有生产日期、批号、有效期、失效期、使用期、负责期等,这是和中国制药产业的发展过程直接相关的。使用期、负责期现在已经基本不用了,所以本文重点讨论生产日期、批号、有效期、失效期。

最早,各种行业都可以做制药企业,有效期和失效期的标注也就五花八门。后来,进口药品进入中国,各国有效期的标注也不同,这使有效期管理研究成为了学术文章的热点。

笔者搜索中国学术期刊网(CNKI),最早的文献是1958年,然后从1978年左右,每年都有人讨论有效期的标注问题。说明这个问题一直困扰了中国制药产业30多年,甚至到今天还在困扰参加执业药师考试的考生们。

(1)批号:根据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(2010版)第312条,“批”指

经一个或若干加工过程生产的、具有预期均一质量和特性的一定数量的原辅料、包装材料或成品”;“批号”指“用于识别一个特定批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和(或)字母的组合”。

国产药品批号的表示方式是“年+月+流水顺序号”,批号数字前四位或前两位是药品生产的年份或年份的后两位数字,然后这些数字后面的两位是月份,最后的是流水顺序号。这就决定了批号和生产日期不能划等号,也就是不能用批号推算有效期

但是,有时候药品生产会出现亚批,表示方法是前面是生产日期,亚批以短线与前面分隔,或者没有短线分隔。批号往往是厂家防止药品串货的工具。

(2)有效期:指药品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能保持其质量的期限,是考核药品稳定性的一个重要指标。有效期除了生物制品外,一般要以生产日期为起算日期。标注到日,应该是生产日期前一日;标注到月,应该是生产日期前一月。

那么,生产日期怎么界定?根据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(2010版)第186条规定“除另有法定要求外,生产日期不得迟于产品成型或灌装(封)前经最后混合的操作开始日期,不得以产品包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”。

(3)失效期:指药品到此日期即超过安全有效范围。

有效期如果标注到月,可以用到月底;而失效期如果标注到月,则是可以用到上个月底。

比如下图药品的有效期标注为:有效期至 2017 年06 月,该药品可以使用到 2017年 6月30日,到了2017 年7月1日失效。而如果该药品的失效期为 2017 年7月, 该药品可以使用至 2017 年6月30日, 2017 年7月1日失效。

但是,值得注意的是下图中的生产日期是2014年7月20日,有效期标注到日的话,应该为:有效期至2017年7月19日。标注到月少卖19天,企业为什么这么干,一直没有想明白?谁如果知道,可以告诉我。

2016年,执业药师考试《药事管理与法规》命制了一道综合分析选择题,题目如下:

2015年6月25日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《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酮康唑口服制剂的公告》(2015年第85号),决定即日起停止酮康唑口服制剂在我国生产,销售和使用,撤销药品批准文号。

95.上述信息中的药品有效期为“2016年6月”,对2015年6月1日至25日期间售出的药品的认定,正确的是

A.该药品的有效期至2016年5月31日,药品已超过有效期

B.该药品的有效期至2016年6月1日,药品已超过有效期

C.该药品的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,药品未超过有效期

D.该药品的有效期至2016年7月1日,药品未超过有效期

此题如果知道上述背景,可以直接选择答案为C,否则无法选择答案。那么,这道题是怎么出出来的,笔者费尽力气,搜索文献发现了一篇文章,可以供参考。这篇文章可能是国家局进行上图解释的动因。

2017年,这个超过考试指南范围的知识点或者需要深入理解的知识点

文章来源:《中国药事》 网址: http://www.zgyszzs.cn/zonghexinwen/2020/1013/357.html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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